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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川公开征求《永川区养殖行业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长效机制(试行)》(征求意见稿)

发表时间:2020/11/05 16:59:06  浏览次数: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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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永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永川区养殖行业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长效机制(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做好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巩固养殖行业污染整治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永川区农业农村委起草了《永川区养殖行业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长效机制(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有关单位及广大市民公开征求意见。请将实名反馈意见以书面形式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区农业农村委,并留下联系方式以便我委联系。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2020年11月8日

联系人:童 苗

联系电话(传真):49852699

邮箱:42048694@qq.com

附件:永川区养殖行业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长效机制(试行)》(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永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0年11月2日   

永川区养殖行业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长效机制(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巩固养殖行业污染整治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机制。

第二条本机制适用于畜禽养殖场(户)和水产养殖场。

第三条落实主体责任。各畜禽、水产养殖场(户)是养殖污染防治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建设维护环保设施设备、确保养殖废弃物达标排放或综合利用的主体责任。各镇街是辖区内畜禽、水产养殖管理的属地责任主体,全面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总责。

第四条严格准入制度。畜禽养殖场:按照《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沿河两岸200米范围内为禁养区,禁养区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限养区畜禽养殖存栏总量达到或超过畜禽养殖存栏控制总量的,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适养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户),应实行环境影响评价等行业准入制度。畜禽养殖场在建设期间,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各镇街负责对畜禽养殖场(户)建设运行进行监管,督促其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落实。水产养殖场:按照水产养殖相关规定,禁养区内禁止一切水产养殖行为;现有养殖场应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适养区加快推进养殖节水减排,鼓励采取进排水改造、生物净化、人工湿地、种植水生植物等技术措施开展集中连片池塘养殖区域养殖尾水处理,推动养殖尾水资源化利用或达标排放。凡养殖尾水达不到排放标准的,养殖面积30亩及以上的水产养殖场(含集中连片池塘养殖区域)必须配套建设池塘尾水处理系统或底排污系统,30亩以下的鱼塘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鱼菜共生、生态沟渠、多级沉淀和用于灌溉稻藕田、经果林地等其他资源化利用方式处理水质,达标排放。对使用国家所有、农民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生产的,应依法取得养殖证;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应依法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 完善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限养区和适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户),应建设完善污染治理和粪污资源化利用配套设施,并确保正常运行。按照“一符合两分离三配套”(即养殖场的选址和规模必须符合所在镇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粪便干稀分离、雨水污水分离、配套沼气池、配套沼液储存池、配套干粪堆积发酵池)的要求,畜禽养殖场(户)应建设完善相应的雨污分流设施,畜禽粪污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实现粪污资源化利用。一般按照每存栏100头生猪当量,修建沼气池18-24立方米、沼液储存池50立方米、堆肥发酵池36立方米计算,并按存栏一头生猪配套0.6-0.8亩的消纳土地,具体根据养殖量和实际情况而定。畜禽散养户应做到全量收集粪污利用周边农户的土地就地还田利用。

第六条严格水产养殖尾水排放管控。水产养殖生产过程中,养殖业主向流域排放养殖尾水和废水时,需达标排放。检测达标的,由镇街负责监督排放;检测不达标的,由区农业农村委进行技术指导,提出治理方案,直至整改达标后排放。

第七条 建立巡查机制。各镇街要开展网格化动态巡查,强化日常监管。坚决制止在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水域及其两百米内的陆域新建畜禽养殖场、已关停畜禽养殖场擅自恢复养殖等行为,坚决禁止水产养殖户养殖废水直接排放外界环境等行为,禁止采用向水体投放化肥、粪便、动物尸体(肢体、内脏)、动物源性饲料等污染水体的方式从事水产养殖,禁用违禁药物及三无饲料、饲料添加剂。重点监控合法畜禽养殖场排污设施运行是否正常、是否存在超数量、超范围养殖,是否存在偷排漏排超排等行为,是否过量施用肥料,已整治的水产养殖户是否有效维护整治设施设备等。

第八条 加大社会监督。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主流媒体,广泛持久地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生态文明建设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养殖业主和农户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引导业主和农户履行社会责任,自觉控制污染,推行清洁生产。

第九条各镇街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负责落实辖区内养殖“三区”管理,做好辖区内养殖污染日常巡查、监督管理等工作。在日常巡查时如发现养殖废弃物环境污染行为,应当及时劝导和报告,并配合区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养殖污染事件。

第十条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负责牵头编制畜禽养殖“三区”划分调整、水产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执行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评审批,指导登记表项目网上备案;依法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养殖污染防治的统筹协调,负责牵头组织开展畜禽和水产养殖业污染防治的指导服务;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监督管理和水产健康养殖技术推广;对违反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指导镇(街道)依法关闭或者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第十二条区水利局负责全区水库养殖信息收集工作,禁止和严厉打击在水库中进行超标准、超负荷饲料水产养殖导致水体污染或水质不断恶化等行为,确保水库用水安全。

第十三条区财政局按照分级负担原则,负责统筹保障养殖污染防治所需经费,并监督经费使用。

第十四条区规划与自然资源局、区公安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养殖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本《机制》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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