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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至6月30日,永川这14条天然水域河流全面禁钓!

发表时间:2022/03/08 17:12:48  浏览次数: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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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0时—6月30日24时,永川进入禁钓期,全区14条河流,将全面禁钓。

为恢复水生动物种群数量,维护自然生态平衡,保护我们的水域环境,从2022年3月1日起,今年为期4个月的春季禁渔模式全面启动。

永川为何全面禁钓?

据了解,每年3月至6月是鱼类繁殖的盛期,实行禁钓制度有利于保护产卵亲鱼的产卵环境和幼鱼的生长发育栖息场所,是促进天然水生生物资源恢复,保护生态平衡和水生生物多样性,以及实现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

今年,永川区禁钓范围为全区天然河流水域,包括永川河、青峰河、大竹溪、小安溪等在内的14条天然河流。禁钓期间,在全市规定的十年禁渔区内,禁止一切垂钓和捕捞行为。

永川区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电、毒、炸”等禁用的渔具和毒鱼药品;禁止市场主体以“长江野生鱼”“江鲜”等为噱头招揽顾客高价售卖,各类餐饮场所内外广告招牌和菜单不得出现“长江野生鱼”“江鲜”等字样;禁止自用船、货船等水上交通工具或浮动设施放置电捕鱼器、网具等捕捞渔具。

在禁钓时间以外,市民在垂钓时也仅限一人一杆不超过双钩,钩直径不超过2公分;禁止使用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以及爆炸多钩、滚钩;禁止使用视频装置等各类探鱼设备;禁止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垂钓;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禁止将钓获的野生鱼进行交易,有交易行为的将依法处理。

同时务必要知道禁渔期还有这些违法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销售、收购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捕捞的渔获物的,没收非法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至5倍的罚款。 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节录)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重庆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名录

(永川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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